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从2012年6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10个百分点,由0.50%下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10%下调至2.85%。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0个百分点,由4.90%下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45%下调至4.20%。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住房公积金;2010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201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的通知》(银发[2010]294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9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2010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针对房地产的新政,简称“国十条”。针对“国十条”规定,一些地方也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
2010年8月4日,公积金贷款援建保障房试点终于敲定。第一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名单确定,最后通过审批的是28家。
相关规定
建金[2010]179号文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住房公积金 - 贷款与还款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2个条件
1、首先个人工作的单位给办理了公积金,个人拥有自己的公积金帐号;
2、公积金帐号需连续缴存12月以上,准备需要的相关手续:
1)公积金帐号。
2)单位的公积金帐号。
3)月缴存额。
4)缴存比例。
5)公积金缴存地点。
通过以上5点就可以计算出个人最高可以贷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其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额度的: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a.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8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7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5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b.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来经钱网。
提取情况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职工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可提至公积金账户的百元部分。提取时,需提供经年检的《低保证》及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配偶提取公积金时,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夫妻关系证明。
二、月房租超家庭月收入15%的职工
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职工,职工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提取时,需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提取人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及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配偶提取公积金时,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夫妻关系证明。
三、本人或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的职工
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职工,夫妻月工资收入合计在5000元以下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而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部分(即不包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部分)。提取时,需提供单位确认盖章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县(市)区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提取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四、子女考取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职工
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职工,其子女就学期内,父母均可办理提取;夫妻月工资收入合计在5000元以下的;以子女就学录取缴费通知或交费专用票据的时间为准,12个月内由提取人提出申请,经提取窗口核实后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学费、住宿费之和。提取时,需提供单位确认盖章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就学前提取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就学年度提取的需提供交费专用票据;提取人需提供与就学子女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职工
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职工,租赁住房每满十二个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租金;月租金上限由中心提取审批领导小组根据长春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实际研究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定期调整;2011年月租金上限为1000元。提取时,需提供非本市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当年全部租金支付凭证。
温馨提示;住房公积金 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相关阅读;多地住房公积金闹钱荒
2013年由于全国各大城市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也呈快速增长状态,杭州、广州、青岛、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多个城市公积金出现缓贷甚至断贷的现象,部分城市甚至出现了“挤提”。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称,2013年上半年,上海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299亿元,但同期提取、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这三项支出的金额分别达到179亿元、334亿元、34亿元,支出合计几乎是收入的一倍。
在江苏,泰州、苏州等多个地区已陆续收紧公积金贷款,或者是延长办理周期,一些地区的公积金出现了年度“赤字”
住房公积金修法连续2年推迟’修法连续两年推2012年、2013年两年,住建部均提出在当年度内完成“草案稿”的修订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不过,受制于强制缴存、扩大缴存面、用途监管等方面的利益纠葛,致使住房公积金“修法”连续两年未能如期完成。
住建部内部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约为全国城镇职工的78%,但缴存覆盖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约为20%,这意味着近80%的民营企业职工未有住房公积金覆盖。因“所有制”身份不同而导致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差距”,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因“所有制”而造就的“不公平”。
住建部部长姜伟新针对《条例》修改提出的要求是,“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这已经是《条例》连续第三年被列入住建部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范围。2011年年底,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明确提出,要求在2012年6月前,完成条例修订的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是这一工作在2012年6月时,并未如期完成。于是,在2012年年底,住建部再次明确提出,2013年要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截至2014年2月,住建部并未将《条例》修订的草案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相比于2012年、2013年两年提出明确的时间结点,在部署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要工作时,住建部部长姜伟新针对《条例》修改提出的要求是,“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颁布,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2010年,由于部分地方政府提出在保障房建设资金领域,引入住房公积金结余作为中长期建设贷款的支持,住房公积金修法随之提上议事日程。
扩面争议
修订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多个方面,除国务院已经批准试点的“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外,还包括“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强制缴存”“完善提取制度”等方面的探讨,但是,除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争议较少外,在其他领域中央部委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争议颇多。
2013年12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强调了两个方面的重点,一是扩大缴存范围、二是完善提取制度,并要求尽快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扩面”的争议却自始至终贯穿于《条例》的修订过程当中。所谓“扩面”,即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由于在设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之初,仅将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确定为强制缴存,“一金”(住房公积金)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商定缴存,不属于强制缴存范畴。
在接受全国人大关于住房保障专题询问时,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作为房改之后城镇职工购买各类住房的保障条件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一直存在覆盖不够完全的问题,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之一,住建部已经把包括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在内的多个方向,作为未来住房公积金改革的主要方向。
因所有制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公”现象,也有日趋扩大的倾向。住建部内部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已经覆盖了约78%的城镇职工。但是,在对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这意味着约80%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未享有住房公积金保障。
《人民日报》刊发文章称,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差距较大。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的缴存水平远高于民营企业和非垄断行业,《人民日报》的文章强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也是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一种体现。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接受全国人大专题询问时表示,“结合公积金条例的修订,需要对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作出更加刚性的规定。”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1955年通过颁行《中央公积金法》确立的。当时的新加坡还是英属殖民地,除公务员和少部分雇员外,其他群体都没有正式的养老保障,于是当时的英国殖民政府就推行了中央公积金制度,即相当于强制性的存款储蓄,为退休后提供养老保障。
制度设计
中央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独立于政府预算之外、由立法强制推行的国民储蓄计划,雇主与雇员分别按薪资一定比例抽出薪资的一部分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并按期结息。
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探索创新,逐步从单一的养老保障储蓄功能拓展成涵盖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投资等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功能最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例如,在住房方面,中央公积金既可以用于支付房款、归还房贷,还可以申请低息贷款,并可以在退休前提前支出。医疗方面,可用作本人及家属的就医费用;教育方面,可用于为子女交学费,等等。
在新加坡,公积金和本人薪资的占比,是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的。
在这一制度创设的初期,公积金为月薪的10%,由雇员和雇主各付5%;上世纪70年代,新加坡经济发展迅速,这一比例逐步增至16%、20%、30%,仍是个人单位各付一半;上世纪80年代,新加坡经济巅峰时,公积金曾高达50%,后来经济衰退又再降低。
后来随着从业者收入的普遍提高,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相应扩大,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配也发生变化,例如1988年时36%的公积金,个人须交纳24%,雇主只交纳12%。
具体操作及做法
新加坡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是根据大银行的定期存款与储蓄的平均利率确定的,该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此外,为公积金会员的基本利益,中央公积金法令还规定,公积金的最低利率为2.5%
中央公积金局是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属于半官方性质的准金融机构,隶属于劳工部。中央公积金局采用会员制,新加坡所有受雇的公民和永久居民均是其会员。公积金局负责对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加上应得利息,计入会员的账户,实行专户专储。会员的存款采用个人账户集中管理的办法,并每年都经过国家审计部门审计。
据了解,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会员拥有的个人账户分为三个部分,一个是普通账户,用于购房、支付获准情况下的投资、保险和教育支出;二是保健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及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三是特别账户,只限于养老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支出以及经允许情况下的投资,一般在退休前不能动用。三个账户的公积金所占薪资比例不同,逐个降低。
同时为了保证公积金专款专用和积累规模,《中央公积金法》也对公积金的提取和投资作出了严格限制,例如进行投资时须满足最低存款额规定,并且运用公积金投资所得必须返回个人公积金账户,等等。
尽管法律规定允许公积金局动用一定数额的公积金通过投资方式保值增值,但事实上闲置资金几乎全部被存入了新加坡中央银行,用于购买政府债券,这是为了降低风险保证会员利益不受损害。
当公积金局以结余的公积金购买政府债券时,政府给予的债券利率也与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是相等的。
而中央公积金局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对雇主迟缴或违缴公积金的罚款、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的利息等,一般其收入都大于开支,盈余部分存入储备基金。
对于违反中央公积金法令,拒缴或滞缴公积金的雇主,中央公积金局则通过稽查部门抽查或雇员举报加以监督,若收到其通知的雇主仍不缴纳,则可付诸法律强制执行。此外,中央公积金局每半年便将公积金的存款结单寄给会员,并允许会员随时查询、核对自己的个人公积金账户。